如何对严重污染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?

强制性应急措施指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事件,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,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,由人民政府采取的排除或减轻这一威胁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应急措施。

一般包括: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或减少排放污染物,改变污染物排放的方向或途径,疏散居民,以及其他各种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等。

环境强制性应急措施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,并以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发布实施,这种决定由于其内容的紧迫性,既可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人,也可通过广播、电视、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发布,还可用电话等口头形式通知相关人,无论采用哪种形式,均须以人民政府作出的书面决定为准,并且要留档备查,相关人必须立即执行,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,否则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可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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